11月8日
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簡稱《能源法》)
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標志著中國在能源領域的法治建設
邁出了關鍵一步
為我國能源行業發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
法律保障
讀《能源法》:聚光燈后有玄機?
《能源法》共包含九個章節和八十條法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能源定義、總體方針、執行主體等基本原則;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別對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這五個能源體系建設關鍵問題作出具體部署;第七章和第八章明確了監管問題和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對專有名詞、法律適用范圍、實施時間等作出解釋。
具體來看,本次《能源法》的頒布反映了我國能源發展的三大趨勢,對能源行業從業者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是著重強調了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本法用一整章的內容專門對能源儲備和應急進行詳細闡釋,提高了對能源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視程度;此外,在能源開發利用章節中,本法明確提出要安全可靠有序地推進化石能源替代,發揮煤炭的保障調節作用,增強油氣供應保障能力,體現了以能源安全為底線、“先立后破”實現“雙碳”目標的基本思路。
二是明確了深入推進能源轉型的決心。在能源開發利用章節,本法提出“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并對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氫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以及新型電力系統、綠色電力證書等相關制度作出明確要求。
三是增加了與國際法的對接。本法的附則中有兩款涉及到國際條約中的反制措施及法律域外適用效力問題,為保障我國能源安全、保護能源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能源立法之路
從單行法到綜合法
美國能源立法歷史悠久,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聯邦能源管理法》開始,美國先后通過十多份政策法案來推動能源產業發展。2008年以前,美國能源立法主要關注能源安全與獨立,較有代表性的包括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約法》《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等。奧巴馬政府上臺后,大力推動能源轉型和經濟復蘇,簽署了《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和《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
近年來,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的能源法案更聚焦于提升新能源產業競爭力。2020年10月,特朗普簽署《2020年能源法案》,提高了對新能源關鍵礦產和CCUS的支持力度。2022年8月,拜登簽署《通脹削減法案》,該法案將大量資金投入到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領域,通過補貼方式大力推動本土新能源產業發展,同時創造就業機會和刺激經濟增長。
歐盟委員會于2019年12月發布《歐洲綠色新政》(European Great Deal),提出歐盟2050年碳中和目標以及落實目標的關鍵政策和措施路線圖,涵蓋能源、工業、交通、建筑、農業等所有經濟領域,并明確提出要加速能源領域的立法、修法過程。在《歐洲綠色新政》指導下,近年來歐盟在能源領域立法活動頻繁,提出了多個聚焦能源綠色轉型的標志性法案。
2021年6月,《歐洲氣候法案》通過,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歐盟2050年碳中和目標和2030年減碳55%的中期目標。為落實上述法案,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出“Fit for 55”一攬子立法計劃,這是一套修訂和更新歐盟立法并實施新舉措的提案,以推動歐盟層面的政策、法律與2030年氣候目標匹配,與能源相關的包括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碳邊境調節機制、替代燃料基礎設施、能源稅、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等。2023年5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成為歐盟正式實行的法律,意味著氣候政治或將更加精準地外溢到經濟領域。2024年3月至5月,歐盟接連通過《關鍵原材料法案》、《電力市場改革法案》和《凈零工業法案》,分別對新能源戰略性礦產安全自主性、電價異常情況應急機制、凈零技術產品本土產能比例作出要求。
日本能源法律體系的頂層指導文件是2002年頒布的《能源政策基本法》。該法共14條,明確規定了制定該法的目的、指導思想、具體措施、市場機制、各級主體義務、能源基本計劃、國際合作推進和能源相關知識普及等內容。
其中每三年修訂一次的《能源基本計劃》是基于該法制定的中長期能源政策,2021年10月日本政府正式發布第六版《能源基本計劃》,首次提出“最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將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從22%-24%提高到36%-38%,同時調整了能源結構,上調了太陽能、風能、氫能占比,下調了煤炭、LNG、原油占比。
在基本法的指導下,近年來日本通過了一系列能源單行法案。2022年11月,日本內閣通過了修訂《合理使用能源法案》《石油、天然氣與金屬礦產資源組織法案》以及《電力業務法案》部分內容的內閣令,在能源和金屬礦產資源公司的業務中,增加海上風力發電的地質結構調查,氫、氨等的制造、液化和儲存,以及CCS業務。2024年5月,《氫能社會促進法案》正式通過,該法案提出政府將以差價合約補貼形式向2030年之前開始供應的綠氫生產項目提供長達15年的補貼。
1995年,我國制定了《電力法》,隨后《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陸續發布,并有相關配套辦法、條例和政策性文件出臺。長期以來,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能源領域單行法,能源法律體系的框架已初步構建,但在能源法律法規頂層設計上始終缺乏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
《能源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立法上的空白,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不僅能為能源領域單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據,解決單行法之間、單行法與其他法律間的協調和統一問題,同時還為踐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戰略落地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起到保障作用。
透視異同:法律邊界與產業競爭
各國在不同點上,一是法律體系結構不同。歐美國家的能源法律和政策交互性較強,但結構較為分散,延續性較弱,立法傾向受不同執政政府影響較大;而中日兩國的法律制度屬于大陸法系,能源法律體系呈現以基本法為核心、諸多單行法律法規配套的金字塔型法律法規群結構,基本法的統領作用顯著。二是法律的外溢性不同。在美國和歐盟最新的能源法律中,存在大量外溢性條款,如限制新能源產品和原材料來源、設置碳關稅等,這些法律雖是國內法,但會對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貿易行為產生影響;相比之下,中日兩國的能源法律重心向內,更加注重國內能源產業的布局,與國際市場互動較少。當前,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規則界限日漸模煳,外溢本國規則逐漸成為與國際法取得互動的主導方式,這一轉向的存續對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挑戰。
在共同點上,一是各國都存在統領性的法律法案。不論歐美還是中日,在現階段的能源法律體系中都具有一個頂層設計意義的指導文件,該基本法的特點普遍為原則性較強、目標導向性較強、能夠對能源相關的全領域提供指導作用。
二是各國能源立法都注重能源安全和能源轉型的平衡。能源安全是各國能源行業發展的首要目標和根本需求,各國深入落實能源轉型不僅是為了達成氣候目標,還包含提高能源自給能力和產業競爭力的目的,因此在各國的能源立法進程中,能源安全和能源轉型兩者從未剝離,而是同步推進。
總體來看,能源立法是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有力抓手,相比于政策,法律更具有普適性、規范性、穩定性、強制性,夯實能源行業法治根基,對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能源法》的出臺是我國能源立法進程中一個里程碑式的突破,未來我國能源行業法律體系還將在其引領下逐步完善,為我國能源市場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